学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谈话工作

  • 2018.07.03
  • 作者:谢景文


  • 来源:监察审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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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谈话工作


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、监督和管理,近日,学校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谈话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“通知”),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谈话工作。

通知指出,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(部门)领导班子成员要常态开展谈话工作,以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第一种形态为抓手,面对面对其分管联系、管理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规范开展工作约谈、提醒性谈话、批评性谈话和诫勉性谈话。

通知明确,对校属各单位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,校属各单位、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,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等三类谈话对象分别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、联系校领导,分管、联系校领导或所在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,所在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。

通知强调,谈话工作分为启动、实施、反馈三个阶段,谈话实施时不得少于两名谈话人,主谈人须在启动阶段有针对性地拟定谈话提纲,按照谈话提纲组织谈话。通知还对四种谈话类型分别提出具体工作要求。